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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教纪工20154号关于重申禁止有偿补课的通知

来自:南安六中    发布时间:2018-01-22    阅读数:262


中共泉州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


泉教纪工〔2015〕4号

 

 

关于重申禁止有偿补课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教育文体旅游局,各市直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也有少数教师以赢利为目的,采取辅导、办班等形式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和教育形象,这种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和严肃查处。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教育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作为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中小学教师要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校长要代表全体教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将《学校公开承诺书》一并张贴到学校宣传栏。同时公布学校和教育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各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教育广大教师切实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切实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

四、各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将《教育部治理办关于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部分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在全校教师会上进行传达,深刻认识有偿补课问题的严重危害,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在我市学校的发生。

五、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教师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附件:教育部治理办关于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部分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泉州市教育纪工委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教育部治理办关于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部分教师有偿补课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始终高度重视和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将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2015年6月,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划出有偿补课行为六条红线,全面部署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校认真落实教育部工作部署,扎实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少数教师受个人利益驱使,对纪律和规定置若罔闻,明知故犯,顶风违纪。7月,吉林大学纪委对吉林大学附属中学4名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会同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对有关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查处情况

  经查实,2015年6月6日至6月8日,吉林大学附属中学初三物理教师屈宝峰、初二数学教师金晶一、初一语文教师刘瑞海、初三英语教师唐景荣4名教师分别接受学生家长邀请,多次到长春市君子大厦教室为10余名学生补课,补课结束后,分别收取了学生家长给予的补课费1000元。

  上述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根据案件违纪违规事实和有关规定,涉案教师全部受到严肃处理,涉案钱款全部退还有关学生家长。吉林大学给予屈宝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金晶一、刘瑞海、唐景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4人从中学高级教师降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并停课反省半年,取消相应荣誉称号。长春市教育局将屈宝峰等4名教师从长春市中考命题人才库中予以清除,永久取消其长春市中考命题入闱资格;取消该校2016年中考命题入闱资格,取消学校及学校班子成员2015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吉林大学附属中学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015年暑假期间,吉林大学纪委在附属中小学开展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通报了对屈宝峰等4名教师的处分决定,并向附属中学下达整改意见书,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会、对领导班子诫勉谈话、实行零报告和公开承诺制度、发布倡议书、制定出台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措施,加大有偿补课等违纪问题治理力度,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二、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屈宝峰等4名教师违规进行有偿补课,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教师队伍在职业道德、教风学风、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治理有偿补课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决心不大,重视程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

  (一)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近年来,教育部以及吉林省、长春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多项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制度和违规惩处办法,三令五申严禁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但少数教师心中缺乏纪律这根准绳,对纪律严肃性认识不足,放松了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对各级教育部门的补课禁令置若罔闻。屈宝峰等4名教师一面与学校签订责任书,承诺不参与有偿补课,一面抱着侥幸心理,欺骗组织,为一己私利我行我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将纪律和规矩抛之脑后。对纪律心存敬畏之心,知边界,守底线,是对人民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师德师风建设严重缺失。教师肩负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重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是青少年一代成长的引路人。师德师风无不对学生的成长特别是思想产生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屈宝峰等4名教师只重视业务学习,放松了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修养,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身教重于言教,上述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背离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宗旨。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决不能把教育岗位仅仅作为一个挣钱的工作。

  (三)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不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和教育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屈宝峰等4名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从教多年,业务能力突出。但是他们没有真正理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刻内涵,片面追究考试分数和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立德树人的目标背道而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中小学校和广大教师必须遵循的总方向和总指针,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四)治理有偿补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吉林大学附属中学2014、2015年连续发生部分教师顶风作案、违规补课问题,附属中学党政领导班子对治理有偿补课问题不够重视,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有关工作要求流于形式,不疼不痒,走了过场,不够扎实,不够深入,存在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意识不强,重业务轻行风等问题,不敢动真碰硬。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很好承担起监督责任,缺乏担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执纪问责偏软。治理有偿补课,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夯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始终保持治理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有偿补课蔓延势头,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警示教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广大教师,必须深刻认识有偿补课问题的严重危害,深刻反思、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认真解决本地区本学校存在的类似问题,坚决遏制有偿补课问题蔓延势头,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保障。

  (一)必须严格落实治理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治理工作,推动行风治理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切实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切实肩负起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必须标本兼治解决有偿补课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坚持把党的教育方针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将所有教学内容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要创新教育理念,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改善教学方式方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要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变以升学率为唯一指标评价学校、教师、学生的片面做法,把教育教学工作回归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正确轨道上来。

  (三)必须始终保持治理有偿补课高压态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全面深入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对群众反映、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以零容忍的态度重点查办组织、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以及课上不讲课后讲、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严肃追究违规教师的责任,还要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严格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必须切实加强对教师行为的规范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要引导广大教师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筑牢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将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规范从教行为,将答疑辅导等正常的教育教学环节作为教师基本职责;坚持服务育人,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抄送:省教教育纪工委。

泉州市教育纪工委                      2015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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