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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六中师德师风建设提示单①——长期违规有偿补课问题

来自:南安六中    发布时间:2023-06-20    阅读数: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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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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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为师、亦为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师德是教师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和应遵从的行为规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教师重要,就在于教师的工作是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如何正本清源、重塑师魂,是历史赋予教育工作者的使命与职责。南安六中特发布师德师风建设温馨提示专栏,供全校教师交流学习。

02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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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学校教师贾某长期违规有偿补课问题。某市教育局在专项整治中查明,某中学教师贾某长期违规有偿补课,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给予贾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其所在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学校年终考评评优资格。

案例二

某学校教师李某某寒暑假期间组织有偿补课,在管理教育学生过程中简单粗暴等问题。2020年,李某某于寒暑假期间组织所带班级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学生管理教育过程中简单粗暴,言语失当。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十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解聘处理,并责令其退还所收补课费;给予学校常务副校长停职检查、扣罚一年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的处理。

案例三

某学校教师刘某开办校外培训班、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问题。2018年,刘某开办某艺术培训中心,利用晚上和周末为本校及校外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刘某做出行政警告处分,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全校范围内作出检查的处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案例四

2022年8月,接群众举报,某市教育局、驻局纪检监察组联合查处了某中学2名教师、某中心小学3名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严抓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涉事的5名教师记过和警告处分,给予某中学、某中心小学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某中学、某中心小学向市教育局党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03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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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特别是组织超前教学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师德师风建设,损害教师形象,危害教育生态。

聚焦教师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一)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外讲的;

(二)违规办班收费补课的;

(三)为校外学科培训诱导学生、介绍生源、宣传广告等提供便利的;

(四)在校外学科培训中参与教学、辅导、组织管理的;

(五)利用网络,开展线上有偿辅导、答疑等活动的;

(六)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有偿辅导、补课的行为;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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